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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2 速度与车距规定 ​

法规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 45、46、80 条;高速公路限速见第 78 条(高速公路特别规定)。

6.2.1 无限速标志时的默认最高速度(实施条例第 45 条) ​

道路条件城市道路公路
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30 km/h40 km/h
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50 km/h70 km/h

有限速标志、标线的,按标志标线执行(不得超过标明速度)。

6.2.2 特殊情形:一律不超过 30 km/h(实施条例第 46 条) ​

无论城市道路还是公路,遇到下列情形最高 30 km/h(拖拉机、电瓶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不超过 15 km/h):

  1. 进出非机动车道,通过铁路道口、急弯路、窄路、窄桥;
  2. 掉头、转弯、下陡坡;
  3. 遇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,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;
  4. 在冰雪、泥泞道路上行驶;
  5. 牵引故障车时。

6.2.3 高速公路车距(实施条例第 80 条) ​

车速与同车道前车距离
超过 100 km/h100 米以上
低于 100 km/h可适当缩短,但不得少于 50 米

6.2.4 记分联动(详见记分规则) ​

超速幅度(普通车辆)普通道路高速/快速路
未达 10%不记分(任何车型)不记分
10%~20%不记分(重点车辆记 1 分)重点车辆即记 6 分
20%~50%3 分6 分
50% 以上6 分12 分

6.2.5 记忆口诀 ​

无中三四,单道五七(无中心线:城 30 公 40;单车道:城 50 公 70) 特殊三十一律限(特殊情形 30 km/h) 高速百上隔百米,百下最少五十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