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观
6.4 灯光与喇叭使用
法规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 47、48、57~59 条。灯光与喇叭是科目一、科目三灯光模拟的高频考点。
6.4.1 转向灯(实施条例第 57 条)
| 开左转向灯 | 开右转向灯 |
|---|---|
| 向左转弯 | 向右转弯 |
| 向左变更车道 | 向右变更车道 |
| 准备超车 | 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 |
| 驶离停车地点 | 靠路边停车 |
| 掉头 |
关键词:"左进右出"——离开原位置(起步、超车、驶离)用左灯,回到右侧位置(回车道、靠边)用右灯。都要提前开启。
6.4.2 夜间与低能见度行车灯(实施条例第 58 条)
应当开启:前照灯(近光)、示廓灯和后位灯。
- 夜间没有路灯、照明不良,或遇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时;
- 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,不得使用远光灯;
- 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。
6.4.3 远近光交替(实施条例第 59 条)
夜间通过下列地点,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:
- 急弯、坡路、拱桥;
- 人行横道;
- 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。
驶近急弯、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遇紧急情况时,还应当减速慢行,并鸣喇叭示意。
6.4.4 会车灯光(实施条例第 48 条)
- 夜间会车:距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;
- 在窄路、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:使用近光灯。
6.4.5 喇叭
- 超车时可以鸣喇叭(配合灯光,实施条例第 47 条);
- 通过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、超车、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(第 59 条);
- 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不得鸣喇叭(第 62 条第 8 项)。
6.4.6 一图速记
| 场景 | 灯光动作 |
|---|---|
| 夜间路灯良好 | 近光灯 |
| 夜间无路灯/照明差 | 远光(会车、跟车换近光) |
| 夜间跟车近距 | 近光灯(禁远光) |
| 夜间会车 150 米内 | 近光灯 |
| 夜间过急弯/坡路/拱桥/人行横道/无灯路口 | 远近光交替 |
| 雾天 | 雾灯 + 危险报警闪光灯(+ 近光、示廓灯、后位灯) |
| 起步/左变道/超车/掉头 | 左转向灯(提前) |
| 靠边/回车道/右转 | 右转向灯(提前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