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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7 禁止行为清单 ​

法规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 51、56、62 条;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 62~63 条。

6.7.1 驾驶中的八项禁止行为(实施条例第 62 条) ​

  1. 车门、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;
  2. 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、放置妨碍视线的物品(如挂件、玩偶);
  3. 拨打、接听手持电话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(记 3 分);
  4. 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;
  5.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(车窗抛物);
  6.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;
  7. 连续驾驶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,或停车休息少于 20 分钟(疲劳驾驶);
  8.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。

6.7.2 安全带与头盔(道交法第 51 条) ​

  • 机动车行驶时,驾驶人、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(驾驶人未系记 1 分);
  •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(驾驶人不戴记 1 分)。

6.7.3 载人载物红线(实施条例第 54~55 条,摘常用) ​

  • 载物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;重型、中型载货汽车、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 4 米(集装箱车 4.2 米);其他载货机动车不超过 2.5 米;
  • 摩托车载物高度不超过 1.5 米;
  •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(例外:城市道路上留有安全位置时,车厢内可附载临时作业人员 1~5 人;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,货物上不得载人);
  •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,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;
  • 公路载客汽车免票儿童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 10%。

6.7.4 临时停车(实施条例第 63 条摘要) ​

  • 交叉路口、铁路道口、急弯路、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、桥梁、陡坡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;
  • 公交站、急救站、加油站、消防栓或消防队(站)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,除使用上述设施外不得停车;
  •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;
  •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。

6.7.5 交叉记忆:违法成本 ​

行为记分
手持电话3 分
未系安全带(驾驶人)1 分
摩托车不戴头盔1 分
货车超载 30% 以内 / 30%~50% / 50% 以上1 / 3 / 6 分
加塞、借道超车、穿插等候3 分
高速应急车道(非紧急)6 分
疲劳驾驶(货车 / 客车·危化品车)3 / 9 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