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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5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​

法规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 78~85 条。城市快速路参照本节规定执行(第 85 条)。

6.5.1 速度规定(第 78 条) ​

项目速度
高速公路最高车速120 km/h(小型载客汽车);其他机动车 100;摩托车 80
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 km/h
同方向 2 条车道左侧车道最低 100 km/h
同方向 3 条以上车道最左侧最低 110 km/h,中间车道最低 90 km/h

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不一致的,按限速标志行驶。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记 3 分(记分办法第 11 条第 15 项)。

6.5.2 驶入与驶离(第 79 条) ​

  • 驶入:从匝道进入加速车道加速后,开左转向灯,在不妨碍高速内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;
  • 驶离:开右转向灯,驶入减速车道,降低车速后驶离。

6.5.3 车距(第 80 条) ​

  • 车速超过 100 km/h → 车距 100 米以上;
  • 车速低于 100 km/h → 可适当缩短,但不得少于 50 米。

6.5.4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(第 81 条)——"261/1452/520"口诀 ​

能见度车速 ≤车距 ≥灯光
<200 米60 km/h100 米雾灯、近光灯、示廓灯、前后位灯
<100 米40 km/h50 米上述 + 危险报警闪光灯
<50 米20 km/h——上述灯光,并从最近出口尽快驶离高速

口诀:能见度 2-6-1(200米/60km/100m)→ 1-4-5(100米/40km/50m)→ 5-2-0(50米/20km/离高速)。

6.5.5 高速公路禁止行为(第 82 条) ​

  1. 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,或在车道内停车;
  2. 在匝道、加速车道、减速车道上超车;
  3. 骑、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;
  4. 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;
  5. 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。

记分联动:高速倒车/逆行/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12 分;高速违法停车 9 分;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6 分;骑轧分界线(违反禁止标线)1 分。

6.5.6 其他规定 ​

  • 高速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;两轮摩托车不得载人(第 83 条);
  •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:注意警示标志、减速行驶(第 84 条);
  • 高速故障处置:见故障与恶劣天气处置(警告标志设在 150 米以外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