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观
6.3 路口·会车·超车·让行
法规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 43 条;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 47~52 条。
6.3.1 超车(实施条例第 47 条 + 道交法第 43 条)
动作规范:
- 提前开启左转向灯、变换使用远/近光灯或鸣喇叭;
- 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后,从前车左侧超越;
- 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后,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。
四种禁止超车的情形(道交法第 43 条):
- 前车正在左转弯、掉头、超车的;
-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;
-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的;
- 行经铁路道口、交叉路口、窄桥、弯道、陡坡、隧道、人行横道或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。
被超方义务:在没有中心线或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,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、靠右让路。
6.3.2 会车(实施条例第 48 条)
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:
| 情形 | 谁先行 |
|---|---|
| 一般情况 | 双方减速靠右,保持安全距离 |
| 有障碍路段 | 无障碍方先行;但有障碍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方未驶入时,有障碍方先行 |
| 狭窄坡路 | 上坡方先行;但下坡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方未上坡时,下坡方先行 |
| 狭窄山路 | 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|
| 夜间会车 | 距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;窄路、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用近光灯 |
6.3.3 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(实施条例第 51 条)
- 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;
- 进环形路口的,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;
- 左转弯: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,开启转向灯,夜间开近光灯;
- 遇放行信号依次通过;
- 遇停止信号依次停在停止线外,无停止线的停在路口外;
- 右转遇同车道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,依次停车等候(不得借道绕行);
- 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:转弯让直行(车辆、行人);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让左转。
6.3.4 无信号灯、无交警指挥的路口(实施条例第 52 条)
按顺序记忆"让行链条":
- 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 → 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(如"停""让"标志、干路先行);
- 没有标志标线控制的 → 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,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;
- 转弯让直行;
- 相对方向行驶的,右转弯让左转弯先行。
考点密度最高的一页
"让右原则"(无信号无标志路口让右方来车)和"右转让左转"是科目一/四最爱考的两条,注意方向别记反。
6.3.5 掉头与倒车(实施条例第 49、50 条)
禁止掉头的地点:有禁止掉头/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,以及铁路道口、人行横道、桥梁、急弯、陡坡、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。
- 没有禁止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,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、行人。
禁止倒车的地点:铁路道口、交叉路口、单行路、桥梁、急弯、陡坡、隧道。
- 倒车须察明车后情况,确认安全后倒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