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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1 通行基本原则 ​

法规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2021年修正)第 38、44 条;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2017年修订)第四章。

6.1.1 四个根本原则 ​

原则内容依据
按信号通行按照交通信号(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)通行道交法第 38 条
警察指挥优先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——手势 > 信号灯道交法第 38 条
无信号确保安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交法第 38 条
右侧通行、分道通行车辆靠右行驶;按划分的车道分道行驶道交法第 35、36 条

6.1.2 车道规则(实施条例第 44 条) ​

  • 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:左侧为快速车道,右侧为慢速车道;
  •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应按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,达不到规定速度的应在慢速车道行驶;
  •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;
  • 慢速车道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,可以借用快速车道。

6.1.3 路口总规则(道交法第 44 条) ​

通过交叉路口:

  1. 有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或交警指挥的 → 按规定通过;
  2. 都没有的 → 减速慢行,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。

6.1.4 特种车辆让行(道交法第 53 条) ​

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,可以使用警报器、标志灯具,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、方向、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,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。

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,可能被处罚款、记分(具体按当地执法与相关记分规则执行)。

6.1.5 依次通行与交替通行(实施条例第 53 条) ​

  • 前方路口阻塞时,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,不得进入路口;
  • 前方车辆排队或缓慢行驶时,应当依次排队,不得从两侧穿插或超越,不得在人行横道、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;
  • 车道减少的路口、路段: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(拉链式交替通行)。